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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中国式过马路”彰显法治精神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13-03-11  点击:4737
  37日起,杭州市严查“中国式过马路”,在多个路口查处行人违章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行人闯红灯和不走人行横道,可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过马路放到交通大环境里来看,确实是一件小事,正因为其小,所以许多人对自己过马路有否违章都不太在意,不管红灯绿灯没车时就走过去者有之,不走人行横道从车缝里绕来绕去者有之,无视红灯人多了强行通过者有之,这样的小违章固然不起眼,但人人效仿之后则影响变大,一来“中国式过马路”影响车辆通行使道路添堵,二来与机动车相比“同罪不同罚”的结果有违法治精神。可见违章过马路这件事,实属小动作大隐患,小细节大问题。

  一直以来,“中国式过马路”者都有一个习惯思维,认为此事甚小,加上警力不足,不可能上升到严查狠罚的高度来专门查处,因此侥幸心理被不断放大,造成行人违章现象越来越多,一旦行人违章行为增多,自然又滋生“法不责众”的心态,一群人一起违章,你逮谁罚谁呀?于是,“中国式过马路”越发气势昂扬起来,使得违章行人产生习以为常不以为耻的心理基础。

  当然,法律是平等,对于行人违章,从理论意义上来讲应该与机动车违章采取同样严肃的态度来依法处理,假如因为警力不足或查处方式落后而导致行人违章“违而不罚”,不仅对高压严管的机动车驾驶员来说是不公平的,对于违章行人来说是起到了客观放纵的作用,更大的负面影响是破坏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使交通管理陷于“抓大放小”、“主紧次松”的选择性执法境地,是对法治精神的严重破坏。

  “中国式过马路”不能游离于社会法治的范畴外,不能以符合国情为借口放任这种习性惯性违章,应当站在法治的高度来依法严管,依法严惩,把法治精神融入到社会日常管理中去,这才是法治社会应有的姿态。

  不能因为恶小而有法不依,不能因为惩难而放任不查,杭州严查“中国式过马路”的做法对推进社会法治的公正执行、对城市实现细节化管理、对市民进行规范化约束都将产生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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